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(国家农畜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、国家藏毯及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(筹建)、国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(筹建))为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,特声明如下:
1、本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,在认可/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业务,检测工作不受任何行政机构和外来因素的干预,保证检测行为的公正性。
2.本院严格遵守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》(2023 版)、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》和GB/T27025-2019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》(CNAS-CL01:2018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》)的要求,遵循有关产品检验的法律、法规,奉公守法、秉公办事、不营私舞弊。
3、本院在检验工作中全面贯彻“科学、规范、公正、准确”的质量方针,尊重科学,恪守职业道德,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、公正、准确,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。
4、本院履行社会责任,主动参与产品(食品)安全社会共治。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产品(食品)安全案件查办、司法检验、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。
5、本院检测人员忠于职责,不收受贿赂,严格为客户保密,不从事与被检测产品直接有关的活动,防止商业贿赂,保证检测活动的独立、诚信和公正性。
6、本院检测人员只能在本院从业。
7、本院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,进行风险分析,实施相应的管理,确保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的真实、客观、准确。
以上声明,本院员工应严格遵守,并请社会各界给予支持、协助和监督,如发现本院员工违反上述声明,请举报。举报电话:0971—8139316
2021年07月16日